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2********,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乡**村委会**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选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途径二环快速路,行驶至本市五华区**路**路交叉口经管校3号门门前路段时,所驾车辆与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选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被告人选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0.0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选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选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选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选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28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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