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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逄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逄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2019年8月21日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逄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逄某某窜至潍坊市潍城区**街办**小区,通过技术开锁手段,非法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张某甲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的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5.物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6.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逄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宝忠

2020年12月17日

附项:

1.被告人逄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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