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郎某某、付某某(均已判刑)二人因赌资纠纷引发矛盾,2016年12月9日0时许,郎某某电话中让付某某“等着”,付某某将此事告诉付某甲和岳某某(均已判刑),付某甲随后又纠集冯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在付某某经营的彩票站内,并为斗殴准备好工具。郎某某除指使刘某某(已判刑)“找人”去付某某彩票站外,还打电话给康某某,指使康某某跟刘某某一同前去斗殴。刘某某将孙某某、康某甲(均已判刑)、“小伙”(另案处理)、纠集到齐后驾车前往彩票站,转了两圈后又去站前接被告人逄某某 ,刘某某为打仗还准备了四把扎枪随身携带。刘某某、孙某某、康某某、被告人逄某某等人再次来到彩票站后发现对方人仍很多,不敢上前动手斗殴,欲驾车逃离但被付某某、付某甲等人发觉,付某甲等人随即驾车追赶,追至四平市铁西区西湖水上公园附近时将刘某某的车逼停,刘某某、“小伙”乘机逃离,付某甲、冯某某 、李某某、岳某某对孙某某、康某某、被告人逄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刘某某驾驶的海马车砸坏,随后将孙某某、康某某、逄某某控制住并带回彩票站内,期间岳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逄某某和付某某、付某甲提出认识他人,随后被放走。郎某某得知孙某某、康某某等人被控制在彩票站内便打电话给付某某,要求其放人,付某某以“此事以报警,要等候公安机关来处理”为由回绝郎某某,郎某某随后携带一把手枪驾车前往彩票站。下车后面对付某某等人鸣枪恐吓并再次要求放人,但付某甲、冯某某等人未被吓退,反而冲向郎某某,郎某某见状驾车逃离,付某甲、冯某某随即驾车追赶,追至四平市铁西区百草园饭店附近时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郎某某停车后试图持枪吓退付某甲等人未果,随后开枪击穿付某甲所驾驶车辆的前风挡玻璃后驾车逃离,付某甲等人惧怕受伤未继续追赶。案发后,被告人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逄某某等身份信息、强制措施手续、前科劣迹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郎某某、孙某某、付某某等同案供诉和辩解证:
3.被告人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高某某、丛某某等
5.鉴定意见:手枪及车辆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受郎某某指使在公共场所夜深人静时伙同他人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逄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故意犯罪并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忠玉
附:
1.被告人逄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