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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逄某某等2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逄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7********,青岛市黄岛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号**号楼**单元402户,现住青岛市崂山区**号楼**单元**室,青岛市****公司退休工作人员。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4********,青岛市黄岛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为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庄**号,青岛市**区**汽车**店工作人员。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逄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为食用罂粟幼苗及美化庭院,由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罂粟种子,被告人逄某某与王某某一起将罂粟种植在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别墅院内(被告人逄某某家)。2018年5月27日,该片罂粟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共计709株。经“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定,被告人逄某某、王某某种植的系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被告人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09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军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逄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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