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柞线公路由**镇向**镇方向行驶,行至**中学路口处,与路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书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赔偿协议;
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逄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陈永利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逄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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