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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人员,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路**户甲)。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0时10分许,被告人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路**北路路口南约100米处时,与路边水泥护栏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鲁******小型普通客车毁损,被告人逄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接群众报警赶至事故现场。被告人逄某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交警赶至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经检验,被告人逄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9±6.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逄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烨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逄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1595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盘。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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