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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逄某某、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4********,汉族,小学文化,高密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及现住址均系高密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及现住址均系高密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逄某某为鲁******号牌自卸低速货车实际车主并将车辆改装,在明知该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下,指使员工薛某某驾驶该车超载运输混凝土。2019年8月16日8时25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鲁******号牌自卸低速货车沿高密市井沟镇赵家老庄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心街十字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某骑的人力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证,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指使他人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逄某某、薛某某均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逄某某、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逄某某、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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