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逄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逄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刘某乙、徐某某(均已起诉)在胶州市**街道办事处澳门路**广场**号楼**室,注册成立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对外放贷业务,徐某某担任法人代表,刘某乙为实际控制人。因缺少运营资金,刘某乙拉拢刘某甲(已起诉)提供放贷资金。公司成立后,刘某乙、徐某某召集董某某、周某某(均已起诉),发展客户、追缴欠款。刘某乙等人通过网络推广、中介介绍,针对有房产的本地客户,以无抵押、快速放款等内容宣传、推销放贷业务。借款前,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先对客户的房产做产权调查、实地验房,确定房产系本人所有、无抵押后放款。借款时,刘某甲与客户口头约定利息,签订空白利息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收到条,预先收取利息,刘某乙、刘某甲按比例分配利息。徐某某、董某某、周某某介绍的客户,各自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为催讨欠款,刘某乙纠集李某甲、逄某乙(均已起诉)、被告人纪某某、被告人逄某甲到被害人亲属家中,采用喷油漆、贴烧纸、通过扩音器辱骂他人的方式进行滋扰。
自2016年9月份以来,刘某乙伙同刘某甲、徐某某、董某某、周某某非法高利放贷,纠集李某甲、逄某乙、被告人逄某甲、被告人纪某某追讨欠款,采用喷油漆、堵锁眼、贴烧纸等手段索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逄某甲、纪某某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年初的一天,为向蓝某甲追讨欠款,在刘某乙的授意下,李某甲伙同逄某乙、被告人纪某某到胶州市**街道**村蓝某甲父亲蓝某乙家进行滋扰。
2.2017年年初的一天,为向李某乙追讨欠款,在刘某乙的授意下,李某甲伙同逄某乙、被告人纪某某到胶州市**街道**村李某乙母亲高某某家,采用喷油漆的方式进行滋扰。
3.2017年年初的一天,为向邱某某追讨欠款,在刘某乙的授意下,李某甲伙同逄某乙、被告人纪某某、逄某甲到胶州市**镇**村邱某某母亲于某某家,采用喷油漆的方式进行滋扰。
4.2017年3月至4月,为向崔某某追讨欠款,在刘某乙的授意下,李某甲伙同逄某乙、被告人逄某甲多次到胶州市**镇崔某某的父母家,通过喷油漆、贴烧纸、扩音器喊话辱骂等方式侮辱崔某某的父母。2017年4月8日,逄某乙、逄某甲因侮辱他人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到条、借款合同、民事诉讼相关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董某某、逄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甲、高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纪某某、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实验等笔录:证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逄某甲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逄某甲自愿认罪,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黄英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纪某某、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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