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逄某某、刘某某等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逄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居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务工人员。2019年12月18日,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居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无业。2019年12月18日,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逄某某、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中午,被告人逄某某、刘某某一起喝酒,刘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11月23日13时57分许驾驶悬挂鲁******临时号牌(正式号牌鲁******号)蓝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经开发区**路**路路口;后由逄某某驾驶该车辆行至开发区**路**超市东侧路口处于2019年11月23日14时44分许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二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刘某某检测结果为150.9mg/100ml,被告人逄某某检测结果为187.2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验,在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5mg/100ml,在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5mg/100ml,二人均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2、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逄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某、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明春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逄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