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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逄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化名王),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新城委**组,捕前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书面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逄某的女友刘某甲与秦某某(另案处理)的女友刘某乙、被害人赵某某的女友葛某某系丽江市古城区**酒店足浴室的同事。2005年5月2日18时30分许,葛某某、赵某某因琐事与刘某甲、刘某乙发生争执,之后刘某甲和刘某乙分别打电话告知逄某、秦某某。逄某随即携刀前往**酒店,在酒店内遇到秦某某,之后两人一同乘车前往古城区香格里拉大道“侨鑫酒店”寻找赵某某。同日19时许,秦某某、逄某在“侨鑫酒店”一楼美容美发厅找到赵某某,双方发生争执,之后二人持刀多次砍击、捅刺赵某某,致赵某某头部、胸部、腹部、四肢多处损伤。案发后逄某、秦某某逃离案发现场,赵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左胸锐器创致右心室贯通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兴寿

   检察官助理 杨静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逄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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