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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适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适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适某某和表哥夏某某在村民邓某某家吃饭并饮酒。在此过程中,夏某某和适某某诉说村民李某甲几个月前帮人拆房子时把自己家的瓷砖撞坏后一直没有处理,两人便商量一起去找李某甲。随后适某某和夏某某步行到李某甲家中解决此事。适某某和李某甲发生争执推搡,夏某某将两人劝开后适某某出门离去。夏某某正在和李某甲商量处理瓷砖撞坏的事情时,适某某从自己家中拿着菜刀来到后朝李某甲砍去,导致李某甲唇部、鼻部、牙齿受伤。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李某乙、觉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适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适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刚

 2020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适某某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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