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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桂某、王某某等故意杀人、重婚等案)_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诉刑诉〔2018〕23号

被告人迟桂某,曾用名刘玉华,女,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宁城县******组,捕前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桂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重婚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重婚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宁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迟桂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10日将此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2018年5月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3年,被告人迟桂某与甄某甲结婚,婚后二人与甄某甲的母亲李某某、妹妹甄某乙一起在宁城县**乡**村**组共同生活。1994年8月15日早晨,被告人迟桂某因琐事对李某某不满,为报复李某某,遂乘李某某与甄某甲去大明集市赶集之机,从自家厨房内拿起斧子和菜刀,到东屋持斧子猛砸正在炕上熟睡的甄某乙头部,又持菜刀砍击甄某乙颈部数下,致甄某乙死亡。后将甄某乙尸体拖至院内猪圈旁高粱帽堆内掩藏,返回东屋清理现场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甄某乙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暂时昏迷,再用锐器切颈,造成颈动脉、颈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而致身亡。

被告人迟桂某逃跑期间,于1998年在唐山市与被告人王某某相识。王某某明知迟桂某在宁城县结过婚,但为能与迟桂某登记结婚,帮助迟桂某办理了假身份证,为迟桂某改名为“刘玉华”。1999年7月12日,王某某与迟桂某登记结婚,后二人一直在山东省东阿县**村**号生活,并生育两名子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桂某因琐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桂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迟桂某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迟桂某、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晖

代理检察员:宋春雨

2018年612

附:1.被告人迟桂某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四册;

3.光盘一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5.王某某家庭情况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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