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83********,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迟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中南世纪城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B2区16号车位处,见被害人胡某某车牌为苏B1****轿车的后排车窗未关,趁隙窃得该车内的手提包1只,内有钱包1只、眼镜1只、软中华香烟2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元)以及现金人民币3500元,所窃财物合计人民币3630元。
被告人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所窃物品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扣押的钱包等物证。
2.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7.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红
检察官助理:王杰
附:
1.被告人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小区**号楼**室家中,联系电话:1566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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