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山东省平度市**村镇**路**号,现住杭州市西湖区**里**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迟某某在本市西湖区金沙曲苑**号院子内,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所有的一辆闪电牌公路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95元)。
2.2019年12月3日20许,被告人迟某某在本市西湖区九里松花苑17幢**号门口,窃得被害人章某某所有的一盆罗汉松盆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19年12月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迟某某在本市西湖区九里松花苑16幢**号院子内,窃得被害人楼某某所有的一盆胡椒木盆景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30元)。
案发后,被告人迟某某已向被害人周某某退赔人民币6295元并取得谅解,两盆被盗盆景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章某某、楼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 敏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迟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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