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迟某某进入乌市五一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时,窃取床尾放置的一黑色单肩女式挎包,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将被害人惊醒后拿包逃走,后将包内200余元取出将包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
2.证人卢某某、吕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2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琪玮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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