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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4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委会**村,住巢湖市****居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10日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迟某某与被害人崔某甲因琐事在巢湖市栏**镇**居委会**村迟某某家附近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崔某甲用木棍打迟某某臀部,迟某某捡起砖块砸击崔某甲并擦破崔某甲头部。后迟某某与崔某甲相互拉拽揪扯,双方推搡过程中倒地,迟某某骑压在崔某甲身上致其右侧第3、4、5前肋骨折。迟某某起身后又在崔某甲头部打了一拳。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崔某甲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7日,巢湖市公安局栏杆派出所民警至被告人迟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就诊及出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崔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武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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