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楼**。因犯强奸、抢劫、盗窃罪,于1980年11月1日被旅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犯出售伪造国家货币罪,于1996年11月28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6月11日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3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迟某某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刘家桥附近计划实施抢劫。迟某某发现买菜回家的被害人赵某某,便尾随其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路16号楼2单元某号,跟随赵某某上楼并看到赵某某进家关门后,下楼来到楼道口捡起一块砖头放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中准备实施抢劫。迟某某持砖头来到赵某某家门口谎称抄水表让赵某某开门,赵某某开门后,迟某某进入赵某某家中,用塑料袋包着的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赵某某退到厨房拿出菜刀反击,并趁机冲到走廊呼救,迟某某见状逃走。经鉴定,赵某某头部外伤致头皮遗有瘢痕长1.5cm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鉴定,楼梯及楼外的血迹与迟某某的血样检出的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8.41*1030;黑色线手套提取的细胞与迟某某的血样检出的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8.41*1030;屋内血迹及门口血迹、菜刀上血迹与赵某某的血样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44*103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侯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赵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实施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 孙媛媛
检 察 员: 晏 飞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迟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123页、补充材料2页及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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