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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迟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60********,汉族,初中文化,大庆市**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街**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街**号**门**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 无 )

日期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20年5月27日

批准逮捕( 无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迟某某在位于大同区林源镇**号楼其母亲家吃饭喝酒后,无证驾驶汽油摩托车从林源镇4区南门出发,沿育才路行驶,途径文化街、青年路、纺织街至林源八村11区大门口处,在从大门口进入小区过程中,迟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碰了一下小区保安肇某某,后迟某某在将摩托车停放至林源镇11-1号楼南侧,步行返回至11区大门口,欲与肇某某理论,后被正在附近工作的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并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呼吸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后民警将迟某某带至林源镇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6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证据清单

1、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法定

从轻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

从重

无证驾驶

酌定

从轻

其他情节

量刑建议

拘役

三个月

罚金

人民币4,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迟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群

检察官助理:马宁宁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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