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迟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60********,汉族,初中文化,大庆市**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街**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街**号**门**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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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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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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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刑事拘留( 无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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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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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 无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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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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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迟某某在位于大同区林源镇**号楼其母亲家吃饭喝酒后,无证驾驶汽油摩托车从林源镇4区南门出发,沿育才路行驶,途径文化街、青年路、纺织街至林源八村11区大门口处,在从大门口进入小区过程中,迟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碰了一下小区保安肇某某,后迟某某在将摩托车停放至林源镇11-1号楼南侧,步行返回至11区大门口,欲与肇某某理论,后被正在附近工作的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并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呼吸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后民警将迟某某带至林源镇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6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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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物证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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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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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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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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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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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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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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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坦白、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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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 从重 |
无证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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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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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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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三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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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迟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群
检察官助理:马宁宁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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