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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危险驾驶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迟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74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亚某某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因多次传唤不到案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某某分局刑事拘留。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

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19年1月21日14时15分许,亚某某林业局林政路光明橱柜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人迟某某驾驶的蓝色电动三轮车与闫某某驾驶的红色港田车发生刮蹭,交警工作人员到达交通事故现场,依法对电动车驾驶员迟某某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亚某某林区医院采取血样进行检验鉴定,经检验,迟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迟某某在取保期间多次传唤拒不到案,2020年12月24日13时6分,亚某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执行公务时,将再次饮酒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告人迟某某抓获。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车辆查询结果、基本信息(

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张某某、闫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

罪名认定

被告人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坦白(

备    注

1.被告人迟某某现在现羁押于亚某某林业地区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此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学斌

2020年12月26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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