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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大连市普兰店**小学**。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迟某某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4000,000.00元,辽宁**担保有限公司为迟某某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辽宁**担保有限公司为确保其提供担保的安全,要求迟某某事前提供反担保。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迟某某伪造大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冒充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甲的签名与辽宁**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辽宁**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担保合同提供反担保。经大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大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辽宁**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中 “大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的印文;检材上“李某甲”签名字迹不是李某甲所写,是迟某某所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保证合同、印章样本、签字样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二份、预留印鉴卡、李某甲签字样本、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清单、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房屋登记记录、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任某某、侯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损害了公司的正常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延增
代理检察员:  崔晓奇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0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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