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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7时45分左右,被告人迟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21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3OKM+750M路段处(肥东段),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碰撞到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造成行人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迟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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