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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诈骗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连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连某于2019年10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连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连某在明知自身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虚构母亲车祸需手术等事由向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借款。其还虚构“释迦宽普”、厦门果立呈果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敏”等虚假身份,隐瞒“李敏”、“释迦宽普”微信账号系其本人使用的真相,编造入股厦门果立呈果品有限公司可以赚取高额分红、“李敏”发生车祸需要用钱、到普陀山“点灯”祈福需要收取费用等谎言,骗取被害人游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等人钱款后,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先前旧债。被告人连某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854279元,案发前已还款人民币585276元,尚有人民币1269003元未退赔。具体如下:

     1.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连某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游某某骗取人民币334982元。截至案发前,连某共还款人民币148110元。

     2.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连某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黄某某骗取人民币875000元。

     3.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连某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王某甲骗取人民币435686元。截至案发前,连某共还款人民币380000元。

     4.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连某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董某某骗取人民币70277元。截至案发前,连某共还款人民币21900元。

     5.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连某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李某某骗取人民币9402元。

     6.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连某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王某乙骗取人民币56808元。截至案发前,连某共还款人民币5266元。

     7.2019年7月初至10月9日,被告人连某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邹某某骗取人民币5300元。

     8.2019年7月7日,被告人连某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何某某骗取人民币1000元。

     9.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连某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林某某骗取人民币5824元。

10.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连某以上述方法向被害人魏某某骗取人民币60000元。截至案发前,连某共还款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连某明知王某丙报警而在本市思明区**苑**号**室的现场等待。被告人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扣押其作案工具手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手机、OPPO手机等物证;

2.营业执照、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连某某、王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游某某、黄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连某的供述和辩解;

6.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7.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6900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连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下。

                  检 察 官:林慧莹

                  检察官助理:计衡

                 2020年6月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 被告人连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 卷宗材料和证据六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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