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连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0********,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苏木**嘎查,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连某明知自己在2010年因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被中共扎鲁特旗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且草原部门和村里每年都通知被告人连某不允许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下,2018年被告人连某继续在被处分的草原种植农作物,经现场测量,被告人连某开垦未分到户的集体草原并种植玉米39.018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中共党员资格证明、草牧场补贴发放情况的说明、耕地承包合同、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2.证人王某某、于某某、额某某等五人的证言;
3.被告人连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检验笔录、现场GPS点图、连某耕种地块现状图、举报人指认连某开垦地块、地类属性说明、GPS点图、现状示意图、宗地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违反土地法规,非法占用草原面积39.018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连某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连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宇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连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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