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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1556号

被告人连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821991******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被告人连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连某甲在“乐清麻将花”APP上开设茶楼,召集赌博人员以“武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从赢家抽取头薪5元,累计抽取头薪14960元。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连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告人连某甲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注册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胡某某、柯某某、连某乙的证言

及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甲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连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连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壹张(14960元),涉案手机壹部(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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