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连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连某甲在大田县凤翔新天地一楼巧克力浓情馆饮酒。当晚20时许,其驾驶闽******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从二市场红绿灯处右转进入建山路往大南门方向行驶,行驶至大田县文化广场路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闽******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大田临时*****号牌二轮摩托车相刮后,又与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闽******号云度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郑某某报警,连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民警赶至现场调查后将连某甲带至大田县总医院抽血送检。
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连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5.26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连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连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连某甲已分别对二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连某乙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照片、抽血照片、视频截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小东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路**号**幢**室;
2.随案移送案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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