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连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时44分许,被告人连某甲饮酒后驾驶闽E*****小车沿长泰县林墩工业区**路行驶,途经长泰县林墩工业区**路**号厝外路段时,撞倒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莫某某,造成莫某某身体受伤及车辆局部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连某甲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后被酒精呼气检验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连某甲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8mg/100ml。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连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莫某某的颈髓损伤并遗留左上肢瘫痪,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莫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
被告人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已为莫某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7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监控视频截图、吹气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接警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连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连某甲供述和辩解; 5.福建诚正司鉴所司法鉴定、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6.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蔚
检 察 员:刘秋玲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连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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