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连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村农民。2019年4月25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现在押。
被告人连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神星镇**村农民。2019年4月25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现在押。
被告人连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村农民。2019年4月30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现在押。
被告人连某丁,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捕前住莲池区**街**号付**栋**单元**号。2019年4月30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现在押。
被告人连某戊,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村农民。2019年4月30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村农民。2019年4月30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15日被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由本院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5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村农民。2019年4月26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本院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甲、连某乙、连某丙、连某丁、连某戊、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29日退回满城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满城区公安局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9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连某甲以**搅拌站影响**养殖场排水,致使该养殖场被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自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4月1日,组织被告人连某乙、连某丙、连某丁、连某戊、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且拒绝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以不给钱不返回威胁满城区**镇政府和镇政府工作人员,迫使满城区**镇政府于2019年4月1日拨付给**养殖场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国家信访局登记记录、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路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史某某、杜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连某甲、连某乙、连某丙、连某丁、连某戊、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甲、连某乙、连某丙、连某丁、连某戊、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连某甲、连某乙、连某丙、连某丁、连某戊、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娟
张园园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连某甲、连某乙、连某丙、连某戊现羁押于满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连某丁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076******,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三十八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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