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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甲、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18〕176号

被告人连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住所地为建省长泰县武安镇**村**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2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甲、徐某某、连某乙、连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底至8月中旬,被告人连某甲、徐某某、连某乙、连某丙伙同他人利用手机建立“百度”(B.D)等微信群,设立以抢红包“牛牛”的方式,供他人投注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连某甲、徐某某、连某乙各占10%股份,被告人连某丙参与经营管理并分成。其间,上述微信赌博群共有19万余人次参赌,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368.6162万元,连某甲分得人民币15万元,徐某某分得人民币15万元,连某乙分得人民币2.4万元,连某丙分得人民币5万元。

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连某甲、连某丙在厦门市海沧区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9月21日、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连某乙分别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Iphone6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长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蔡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连某甲、徐某某、连某乙、连某丙的供述及辩解;5.手机检验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甲、徐某某、连某乙、连某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建立微信赌博群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徐某某、连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连某甲、连某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富盛

检察员:蔡宝莹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连某甲(1312330****)、徐某某(1826222****)、连某乙(1502223****)、连某丙(1379905****)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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