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连士听,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2006年1月10日因赌博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500元,并没收赌资1140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士听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志强(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连士听在玉某市玉城街道坐庄多次接受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共约人民币2677万元,其中接受胡某甲投注250余万元、张某甲约64万元、叶某甲约50万元、叶某乙约8万元、陈某甲约96万元、蔡某某约160万元、李某某约280万元、谢某某约105万元、汪某某约24万元、潘某某约25万元、陈某乙约110万元、李某某约150万元、元某某约120万元、金某某约600万元、蒋某某约75万元、林某某约12万元、胡某某约150万元、金某某约56万元、於某某约10万元、吴某某约242万元、张某某约90万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连士听在乐清市淡溪镇龙顺小区大众商品房401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明细;
2.证人叶某丙、郑某某、连某某、张某乙、林某某、胡某甲、张某甲、叶某甲、叶某乙、陈某甲、蔡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董某某、汪某某、潘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元某某、金某某、蒋某某、林某某、胡某某、金某某、於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告人连士听的供述与辩
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士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士听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士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玲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连士听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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