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连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667号

被告人连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5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小区(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街道)。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4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连某某在新郑市溱水路金水小区自家后院菜地种植罂粟,于2019年4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后铲除,经清查,其所种植罂粟共计138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连某某供述和辩解;2. 新郑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新郑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4. 新郑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非法种植毒品罂粟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莉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