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连某某在新郑市溱水路金水小区自家后院菜地种植罂粟,于2019年4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后铲除,经清查,其所种植罂粟共计138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连某某供述和辩解;2. 新郑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新郑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4. 新郑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非法种植毒品罂粟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莉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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