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连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0月份,陆陆续续从网上或农贸市场购得以下物品:以250元一根的价格购买9根“牛角”,以120元一斤共计约600元的价格购买到2只缅甸陆龟,以3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2只锯缘龟,以800元左右的价格买了2只黄额龟,以6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只黄额龟,用一只金钱龟与上述购买到的一根牛角交换得到11只苏卡达幼龟,上述交易以微信转账支付。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连某某意图向微信网友“******”以 1600元3只出售锯缘龟和黄额龟,后因各种因素未交易未成,尔后于2019年11有28日在其住所被查获。
经鉴定,公安机关当晚扣押的涉案乌龟后确认为:“苏卡达陆龟”(Geochelone sulcata)11只、“缅甸陆龟”(Indotestudo elongata)2只、“锯缘闭壳龟”(Cuora mouhotii)2只、“黄额闭壳龟”(Cuora galbinifrons)2只、闭壳龟属物种(Cuora)1只,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以上涉案动物的涉案价值总值为46000元人民币。
连某某对自己非法收购珍贵、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据文书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记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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