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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连某某,女,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5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营运**部总监,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号楼**单元**号。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9日、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1月29日至同年 12月14日、2019年1月9日至同年1月24日、2019年4月21日至同年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张某某、裴某某(均另案处理)设立山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始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从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张某某又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大厦、小店区**路**号**小区**座**号、万柏林区**街**文化园等地,使用非法吸收的资金陆续设立了山西**创投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山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等二十余家公司,组建了所谓“**集团”,但上述公司大多未实际经营或者经营亏损,“**集团”资金去向由张某某实际控制。

自2010年10月开始,张某某伙同王某甲,阴某某、宁某某、耿某某、周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创投公司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收取员工内部共同创业基金等方式,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公司员工并向其吸收资金,同时通过员工对外宣传,向其他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自2012年8月开始,张某某等人又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另外张某某还以投资入股**创投等五家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期间,张某某对外谎称“山西省**联合会商会融资工作委员会”会长、“全国**人才培养基地(山西省)”会长,其拥有“老人起身架”设计专利。其公司拥有上百种注册商标,**集团公司列入山西省商贸流通统计典型企业,并将通过伪造财务报告骗取的**创投公司荣获“山西省服务业100强企业”、**集团公司荣获“山西省制造业100强企业”等荣誉称号悬挂于公司显著位置,进行虚假宣传。张某某还隐瞒其公司真实生产经营状况,虚构其将集资款用于购买或者投资朔州**房地产公司房产1.67万平米、北京**站商铺、太原市火车站**宾馆51%的股份、汾阳**魁酒厂的所有权、山西**便利联合有限公司股份等事实,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根据张某某、王某甲、阴某某等人商定的集资奖励任命方案,“**集团”以**创投公司、**集团公司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主体,下设营运部、客服部、审计部等机构,其中各运营部依照吸收资金的业绩设总监、部长、客户经理(业务员)等不同等级,社会公众投资10-30万元的可成为公司“员工”,员工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不领取规定工资,只通过介绍他人投资,按所吸收资金数额,每月收取0.4%的提成,员工业绩达到一定数量可晋升为部长;部长直接发展的客户业绩,按每月提成0.6%,所属员工的业绩,其每月提成0.2%,业绩达到一定数额的可晋升为总监;总监是本营运部的负责人,其直接发展的客户业绩,每月提成0.8%,所属员工的业绩,其每月提成0.4%;所属部长的业绩,其每月提成0.2%。截止案发,“**集团”共设立十四个营运部和一个本部,吸收员工656名,员工为获取提成等利益,积极介绍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月,张某某以**创投公司名义,以收取员工内部共同创业基金等方式,非法集资24379.787万元。

2012年8月至案发前,张某某等人以**集团公司名义,以收取员工福利基金、签订原浆白酒销售合同及仓储合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7514.87万元。

截止2015年12月29日,已有1183名被害人报案,涉及合同金额35129.11906万元,报案人实际损失30535.79038万元。

经审计鉴定,**创投公司、**集团公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总额为81894.6570万元,涉及人员1847人。其中,用于支付到期退单本金36653.9377万元,用于支付工资(提成)6793.010218万元,用于支付分红(利息)11898.2818万元,用于**集团各公司费用13853.548073万元,用于**集团投资支出款项3267.577745万元,用于单位或个人往来(应收款项)9743.63332万元,张某某提现及消费6453.659386万元。张某某集资诈骗金额共计30535.79038万元。

被告人连某某于2011年4月进入**创投公司,担任业务员、客户经理,宣传**公司投资项目,负责吸收资金,并从中收取提成,2012年9月,担任公司营运**部总监,负责**部的营运管理、吸收员工、开会、宣传、鼓励员工吸收资金、核对员工业绩、介绍客户进行投资、从中收取提成。经对已报案群众投资进行统计,被告人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9万元。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连某某任职期间非法吸收资金3406余万元,公司转给连某某提成及分红22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连某某主动向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公司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高飞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3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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