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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5301989********,傣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连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市内,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收购二手车出售后共同分配利润,合作期间,被告人连某某在微信群内向被害人唐某某推送多辆二手车车源信息,多次向被害人唐某某收取合作购车款,后未履行购车约定,并借用其他人的车辆权属资料冒充其收购车辆信息,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向其不断交付合作购车款,共骗得被害人唐某某2167000元人民币后挥霍。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连某某在昆明市度假区**花园小区**栋**室,多次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个爱马仕牌提包、两个LV牌挎包、一个迪奥牌女式挎包、一个迪奥牌马鞍包、一个香奈儿牌挎包、一块香奈儿牌手表、一件铜合金项链等财物,销赃后非法获利25677元人民币,经鉴定,铜合金项链价值3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连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挎包、提包等;2.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及告知;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提取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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