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经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曾邵伟(自报“曾绍玮”,绰号“阿玮”),男,1991年**月**日出生,自报高职肄业,无职业,台湾居民,住台湾高雄市梓官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辉(绰号“辉”),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离境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沙洲尾工农新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钧泽(绰号“阿泽”),男,1995年**月**日出生,自报高职文化程度,无职业,台湾居民,住台湾高雄市前镇区**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诚峰(绰号“峰”、“老人”、“小菜”),男,1968年**月**日出生,自报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台湾居民,住台湾台北市**路**弄**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韦翰(绰号“小胖”、“翰”),男,2000年**月**日出生,自报高中肄业,无职业,台湾居民,住台湾台中市北屯区**街**号楼**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欧濬谅(绰号“王立”、“阿谅”),男,1996年**月**日出生,自报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台湾居民,住台湾高雄市苓雅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珮瑀(绰号“珮”、“花枝”),女,1993年**月**日出生,自报职高文化程度,无职业,台湾居民,住台湾高雄市鼓山区**路**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仁”、“火旺”),男,1984年**月**日出生,自报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台湾居民,住台湾高雄市前镇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绰号“小凯”),男,1993年**月**日出生,自报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台湾居民,住台湾基隆市信义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阿丞”),男,1998年**月**日出生,自报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台湾居民,住台湾基隆市**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邵伟、曾辉等10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邵伟、曾辉等10人,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10月间,先后在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菲律宾)境内参加同一诈骗犯罪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居留境外的中国大陆公民进行语音呼叫,冒充中国驻外大使馆工作人员、快递公司客服人员、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身份,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以协助司法机关核查资产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候某琪、杨某军、朱某惠、顾某、刘某雁等5人以转账、汇款方式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79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曾邵伟、曾辉、陈钧泽、赖韦翰、蔡诚峰、欧濬谅参与骗取候某琪、杨某军、朱某惠、顾某、刘某雁等5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90余万元;被告人吴珮瑀参与骗取杨某军、朱某惠、顾某、刘某雁等4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7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某、连某某、吴某某参与骗取杨某军、朱某惠、顾某、刘某雁等4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20万余元。
被告人曾邵伟、曾辉等10人于2018年10月24日在菲律宾佬沃市丁格拉斯县一住宅内被菲律宾警方查获,并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3月8日移交我国警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集团工作单、话术单复印件、涉案银行交易记录等;2.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候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惠、杨某军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邵伟、曾辉等10人的供述和辩解;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回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邵伟、曾辉、陈钧泽、蔡诚峰、赖韦翰、欧濬谅、吴珮瑀、黄某某、连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邵伟、曾辉、陈钧泽、蔡诚峰、赖韦翰、欧濬谅、吴珮瑀、黄某某、连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其中,对被告人曾邵伟、曾辉、陈钧泽、蔡诚峰、赖韦翰、欧濬谅、吴珮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连某某、吴某某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晶
检察官:王冰
检察官助理:高芸
检察官助理:宇一星
检察官助理:左菲娅
检察官助理:尚程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曾邵伟、曾辉、陈钧泽、蔡诚峰、赖韦翰、欧濬谅、吴珮瑀、黄某某、连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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