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115号
被告人连某某, 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常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连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7日被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连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连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连某某先后多次驾车至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江苏“罗德”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攀爬管道、翻越围墙、用钢锯锯断或用线缆剪剪断电缆线等手段,窃得“畅达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放置在该厂区空地上合计价值人民币42636 元的电缆线57根(每根长约1.1-1.2米),后分别至沈市、徐市销赃获利共计人民币13990 元。
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连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力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调取的电子数据勘验光盘各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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