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连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72********,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队**号。200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连某某,于2018年3月2日上午,携带“T”字撬窜至潮州市湘桥区**街道**街一铺户前,用“T”字撬撬开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U*****的摩托车底座,盗走一手提包,包内有一部乐视S3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0元。
2、被告人连某某,于2018年3月5日上午,携带“T”字撬窜至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幼儿园隔壁店前,用“T”字撬撬开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后备箱,盗走一手提包,包内有一部中兴手机、一部红米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200元。
3、被告人连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携带“T”字撬窜至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路**铺前,用“T”字撬撬开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后备箱,盗走一“LV”手提包,内有一“LV”皮夹包、一部国产手机及现金人民币300元。归案后,“LV”手提包、“LV”皮夹包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
综上,被告人连某某共盗窃作案三宗,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3月2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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