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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滥伐林木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村委*庄东,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确山县**镇**村*庄东村民连某某,在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位于***河坡内栽种的杨树砍伐后准备出售。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树种为杨树,共计36株,林木立木蓄积13.21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政治面貌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确山县林业局查询意见等书证;2、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5、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无证砍伐林木,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且志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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