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连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856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连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其所出售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名下银行卡及U盾)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将相关材料以人民币300元至1000元不等价格出售给陈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2018年10月,王某甲通过网络认识微信名为“中博投资”(另案处理)的男子后,向其出售包括被告人连某某等人在内的多套银行卡等材料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8月13日,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新城抓获王某甲,并在其住所查获银行卡13张、网盾3个、电话卡1张;在福州市仓山区联建新苑抓获陈某某,并在其住所查获陈某某曾经售卖的银行卡记录信息共计44张、公民个人信息1万多条以及工商执照10份、电话卡10张。

2019年3月,被害人王某乙通过珍爱网认识微信名为“沈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交往过程中该男子自称系网络技术人员,可以利用赌博网站的系统漏洞,通过在投注后修改赔率从中获利,并邀请王某乙参与投注。2019年4月1日,该男子向被害人王某乙提供网址和账号、密码邀请王某乙在赌博网站下注,王某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该男子提供的账户姓名为连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约6万元进行投注,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千元。2019年4月2日,该男子在取得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后,再次邀请王某乙到该赌博网站下注,王某乙向该男子提供的连某某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39万元后数日,王某乙无法打开赌博网站链接并与该男子失联。

2019年4月2日,被害人王某乙转入被告人连某某账户的人民币39万元资金,其中人民币28.3万元被先后多次转入其他账户,剩余的11万余元因银行冻结无法转出。2019年4月15日,王某甲在其上家“中博投资”授意下,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连某某到福州新紫阳大酒店附近福州市农业银行晋安支行,由被告人连某某负责补办新卡,刘某某通过ATM机取走卡上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连某某通过银行柜台取走人民币9万余元后,并对该银行卡进行注销。同日王某甲以现金形式将11万余元交给“中博投资”。事后,被告人连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0元。

被告人连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搜查笔录;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6. 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燕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