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6******01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镇*街**路**号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6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20年6月20日晚,叶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连某某位于叶县龙翔小区楼下临街门面房内的赌场查获。经查,被告人连某某在其赌场内提供赌具供参赌人员通过打麻将、“斗地主”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宋某某、朱某某、连某甲、韩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雅哲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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