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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连某某和朋友张某某、任某某在易县塘湖村一个饭店吃完饭后,由任某某驾车拉着连某某、张某某往满城方向走,行驶至易县榆林庄村路段时,张某某和任某某发生打斗,张某某下车并拦截过往车辆,造成公路拥堵,后被告人连某某驾车拉着任某某继续往满城方向走,在掉头回去接张某某并将其扶上车的过程中,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连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秀奇

(院印)

2020年429

附:

1.被告人连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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