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枣庄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连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沿滕州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连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2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连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连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王某某、闫某某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连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聪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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