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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连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犯放火罪,于2006年6月29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7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6年10月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收缴石头壹块;因赌博,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2018年5月1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罚款3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166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连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军绿色三菱牌越野车从长泰县林墩工业区江都村江都新村往林溪村顶坂社方向行驶,途经江都村连缘路郑厝后路段时被长泰县公安民警查获,后被进行酒精呼气检验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连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1.66mg/100ml。

被告人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连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等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阿忠

2020年7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连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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