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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沙县**路**栋**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7时许,被告人连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累积计分达到12分且未处理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闽******号小车附载廖某某从三明市梅列区列西龙岗夜市出发,经五路大桥行驶至东新五路新和路口时,与罗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发生刮碰,造成闽******号小车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连某某驾驶闽******号小车跟随罗某某至徐碧嘉佳惠超市门口,附载罗某某儿子黄某某及廖某某一同返回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时,被告人连某某辩称闽******号小车驾驶人员系廖某某。民警遂将廖某某及被告人连某某同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调取事发路段监控,确认被告人连某某为实际驾驶人后,通知被告人连某某到案接受调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连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2.50mg/100ml。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连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志敏

检察官助理:王  辉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沙县**路**栋**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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