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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常德市**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连某某在本市柳叶湖***给朋友黄某某的父亲吊孝,晚饭时与黄某某等人一起喝了二两多杜康牌52度白酒。饭后,大约21时30分许,被告人连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奥德赛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道**学校路段时逆向行驶,被群众举报,后被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干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5毫克/100毫升。随即依法对其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的平均值为18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连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连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47.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连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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