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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121331974********,汉族,居民,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富平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某某甲在富平县人民路唐家巷一饭馆喝完酒后,无证驾驶陕A****Y号小型越野客车由杜村西街出发,沿莲湖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莲湖大街西段南关菜市场门前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抽血照片,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平安

检察官助理:李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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