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2月20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4时30分左右,被告人连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0棕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汾市108国道阿托物流园门前时,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晋L****2号“五征”三轮汽车追尾碰撞,致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5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谅解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舸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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