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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160号

被告人连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连某某(经鉴定,连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80.14mg/100ml)驾驶一辆号牌为粤S05****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樟木头镇镇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连某某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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