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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连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63********,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7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连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连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柘荣县城关往东源乡洋边村行驶,途经赤岭加油站路段(城北线21公里800米)时碰撞行人陆某某,造成被害人陆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陆某某经闽东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21日凌晨0时37分许在柘荣县**乡**村**号家中死亡。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陆某某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形成死亡。经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以及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认定,被告人连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陆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2月2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连某某予以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连某某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至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被告人连某某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柘荣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卢某某、陆某某证言。

4.被告人连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等。

7.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公交车闽******号公交车行车记录仪、侦查实验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静

检察官助理:林家栋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053****。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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