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连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珠坑乡**村**街**号,现住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小区*栋*单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8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号。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9月12日、2015年1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同年2月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连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新村一出租房楼下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毒品冰毒给何某某。
2、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连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水南镇**新村“**便利店”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毒品冰毒给何某某。
3、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告人连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水南镇**新村“**便利店”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毒品冰毒给何某某。
2018年10月17日18时20分许民警在赣州市章某某**路***纹身店内将被告人连某某抓获,因连某某处于妊娠期未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2日15时许,民警在赣州市章某某***号***室抓获在此处吸食毒品的被告人肖某某、连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其他证据:手机截图、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连某某、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19年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连某某现住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小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66********;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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