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6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9年11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远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财富广场3号楼2704室门口,阻拦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南关派出所民警进入该房间处置涉嫌赌博警情的执法活动,期间远某某抱住执法民警张某某的双腿致使张某某摔倒在地,后远某某在被民警带离过程中,用脚踹民警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远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民警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认罪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峰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电话138390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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